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哪裏?
一、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哪裏?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一般是在監獄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這裏所説的“監獄”,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場所,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他執行場所”,是指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二、《刑法》中有關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處罰標準,不同的涉案事實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對於有期徒刑而言,一般是需要在規定的監獄中執行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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