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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死刑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死刑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3、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的適用對象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根據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就是通常所説的罪大惡極。罪大是指犯罪性質和後果極其嚴重給社會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的體現;惡極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特別大,是罪犯的一種主觀心理,通常表現為犯罪分子蓄意實施嚴重罪行,喪盡良知,不思悔改,極端蔑視法制,仇視社會。作為死刑的適用對象的罪犯應當是罪大與惡極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死刑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死刑時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如果複核後執行死刑的,會命令下級法院執行,執行時要通知檢察機關派出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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