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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中發現新罪的怎麼處理?

審查起訴中發現新罪的怎麼處理?

一、審查起訴中發現新罪的怎麼處理

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證據不充分的,可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程序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審查起訴判斷證據的標準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説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做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了新的罪行,檢察院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案,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證據充分,檢察院可自行偵查,並且可以聯合公安機關一起偵查。新罪行的定罪依據是證據的有效性,在犯罪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以重新定罪。

標籤:新罪 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