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於行為人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麼,例如是為了出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於成立犯罪並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
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事實上,如果該珍貴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非法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都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構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單位構成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的,對單位會單獨判處罰金,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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