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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一、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終身監禁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有哪些?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性質不同。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拒絕減刑、假釋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無期與終身不能劃等號,無期到有期是一個自然過程,只要罪犯不在監獄故意犯罪等抗拒監管的行為,可以在一定年限後自然變更為有期徒刑。可假釋的終身監禁必須通過假釋審查,這樣的審查有可能永遠不通過,審查委員會的主觀性較強。

二、無期徒刑減刑規定有哪些?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法院減刑的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增加了終身監禁的處罰措施,從適用條件、服刑期限及減刑假釋方面都存在區別。終身監禁適用範圍比無期徒刑要小,對於嚴重貪污犯罪分子可以採用。被判無期的,可以申請減刑,而終身監禁則不可以假釋及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