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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判刑標準金額如何規定?

職務侵佔判刑標準確定金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兩類,即數額在六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判刑標準金額如何規定?

關於職務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作為財產類犯罪,對於犯罪數額有一定的規定,如果犯罪數額達不到法律規定,則不夠成職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