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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緩刑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判拘役緩刑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判拘役緩刑執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二、判拘役緩刑會留案底嗎?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是監禁刑罰,而罰款、剝奪整治權利等屬於非監禁刑,是刑罰的兩大類。

拘役就是刑期比較短而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期徒刑了。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性質一樣的,只是刑期長短不一,導致叫法不一而已,所以判拘役緩刑會留案底。

案底是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三、拘役緩刑的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

1、執行機關及交付執行: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2、對緩刑罪犯的考察與處理。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綜合上面所説的,判拘役緩刑一般是針對於案件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是符合法定的條件可以實施的行為,但一般緩刑也是有執行期限的,要比原判刑期長,只要在此考驗期之內沒有做出任何傷害他人的事情,只要緩刑的期限一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原判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