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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判緩刑有考驗期限是多久?

拘役判緩刑有考驗期限是多久?

一.拘役判緩刑有考驗期限是多久?

1.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2.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多久。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3.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綜上所述:拘役判緩刑考驗期限一般是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具體期限的長短還要根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情節的輕重,是否有悔改之心,以及後期是否遵紀守法來判定。所以,想很快恢復自由身的話就好好表現吧。

標籤:期限 拘役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