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處罰是怎樣的
可由質檢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認定
對於偽劣的認定,並不是全部需要建立在相應的質量檢驗報告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於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公訴機關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因此,當案件可以通過事實和日常經驗能夠認定案涉產品屬於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並不需要進行相應的質量檢驗,便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另外,對於摻雜摻假類型,即便難以確定偽劣的,也並不要求必須通過質量檢驗機構鑑定確定。
在本罪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產品“偽劣”的認定是核心。認定“偽劣”首先需要審查屬於“偽劣”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偽劣”包含四種情形,分別為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證據審查方面,辦案機關往往將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測、鑑定意見作為認定產品屬於“偽劣”的核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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