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一、迴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一)迴避的事由: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的方式
由當事人主動提出迴避或者是偵查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説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迴避,應當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二、公安機關回避由誰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有一些案件的審理中,存在一些身份特殊的人,由於這些人的存在,導致案件在外人看來有不公平的嫌疑,所以這些身份特殊的人就需要進行迴避。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時,偵查人員是適用迴避制度的,偵查人員迴避需要由相關人員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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