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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特殊理由: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序;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核發回重審的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