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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訴訟過程中,為了確保刑事訴訟案件公正的處理,我國規定了迴避制度,迴避制度是對於有利害關係的人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提出了要求不能參加此案的一種制度。應當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應當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相關法律將“近親屬”解釋為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

所謂利害關係,是指本案的處理結果會影響到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或其近親屬的利益。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這裏的“其他關係”,是指上述三類情形之外的某種關係,其內容比較廣泛,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友好關係,另一類是不和關係,即與當事人有過仇隙、糾紛等。當然,有上述關係的不一定都要回避,只有當這種關係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時,才應當迴避。

5、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6、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査人員、檢察人員不能再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7、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的成員,不能再參與其審判;

8、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情形。

以上八種就是法律規定的適用迴避所必須具備的事實根據,若是您發現相關人員和被告有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回避去維護自己或親朋好友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迴避制度維護了法律的權威,使案件得到了更好的審理,保障了公平正義,實現了社會的穩定。

標籤: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