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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報什麼罪會怎麼處罰?

知情不報什麼罪會怎麼處罰?

一、知情不報什麼罪會怎麼處罰?

涉嫌窩藏,包庇罪。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窩藏、包庇罪。在我國知情不報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是如果其觸犯了我國的包庇罪的,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

窩藏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二、如何區別包庇罪與知情不報?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後果不同: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於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包庇罪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徵,其一是主觀上具有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且有使其逃避制裁的故意。其二是客觀上實施包庇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提供資金、帶路、指示逃匿方向等。而知情不舉是明知犯罪分子而不檢舉告發。

意思如果是一般的知情不報並不能夠説一定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但如果是在一些明知道對方已經犯罪,但是卻在公安機關調查時不配合,或者是不如實交代,或者知道對方犯罪,但是卻窩藏對方,包庇對方,這種情況就是涉嫌窩藏與包庇罪,涉嫌這個罪名的通常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