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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知情怎麼處罰?

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知情怎麼處罰?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知情怎麼處罰?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假藥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犯罪。客觀判斷的標準包括兩個含義:

一是醫學科學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醫學科學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

二是一般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

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標準有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的規定: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造成人員損傷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人員損傷的,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會受到工商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