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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檢察辦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檢察辦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暫予監外執行檢察辦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檢察辦法規定內容是明確的規定了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後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關於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鑑別活動。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其他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複印件。

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鑑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鑑別小組進行。鑑別意見由組織鑑別的監獄、看守所出具,參與鑑別的人員應當簽名,監獄、看守所的負責人應當簽名並加蓋公章。

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與罪犯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醫師、人員應當迴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法律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同時也有非常具體的一些執行方面的要求,比如説犯罪分子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未參加勞動導致傷害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之下,所需要的醫療補助費用應當是看守所法律規定的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