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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南京14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十四歲致人死亡如何判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犯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依法判刑。如果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過失致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綜上所述,針對14歲致人死亡如何判刑的問題,首先要根據行為人具體年齡以及致人死亡行為定性,最終按具體情節定罪或不定罪,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