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怎麼判刑?
一、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怎麼判刑?
處十年以上的刑罰,我國《刑罰》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故意傷害致死,是按照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進行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認定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僅僅實施了故意傷害的準備行為,卻沒有真正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的,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只能認定為是犯罪預備,如果是沒有造成任何的社會危害性的,人民法院是不用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但是如果是造成損害的,可以視情況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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