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一、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的刑事責任;
2、欺詐發行股票的數額巨大、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追究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説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體主要是單位,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説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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