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判刑標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投案自首,積極配合處理,認罪態度好,有可能判處拘役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額1%以上到5%以下的罰金。犯罪嫌疑人欺詐發行股票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犯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

未經有關機構批准,擅自發行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的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這項罪名的時候,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