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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信用卡罪名是怎樣規定的

一、盜刷信用卡罪名是怎樣規定的

盜刷信用卡罪名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盜刷信用卡立案

如果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或使用偽造信用卡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處理;如果是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數額在3000元以上的,構成盜竊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此外,除了盜刷金額符合條件外,公安機關立案還要看證據的。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要求報案人提供的證明有:

1、本人身份證的複印件

2、被盜刷信用卡的複印件

3、被盜刷交易的信用卡對賬單或交易憑證:你需要把信用卡交易明細出來,把盜刷的交易圈起來。

4、異地被盜刷憑證:在信用卡被盜刷後找一家就近的ATM機使用信用卡進行取現查詢,然後保留交易憑證,證明自己卡在身邊,信用卡被盜刷行為非自己所為。

5、銀行出具的憑證:找客服要一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單,然後要求由2名以上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字確認,並在材料上註明“上述材料經核對與系統內部數據一致”。

處罰時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案件進行調查,符合我國的立案標準的,一旦盜刷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相關的公安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立案。保護銀行卡的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按照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