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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禁止令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假釋考驗期內禁止令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一、假釋考驗期內禁止令規定的內容有什麼

假釋考驗期中沒有禁令規定!

(一)假釋考驗期

假釋犯的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的執行與結果

根據《刑法》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根據罪犯的不同表現,假釋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不同的結果: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沒有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2、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並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4、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以後,才發現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5、犯罪分子被假釋後,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禁止令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1、禁止從事哪些活動

根據規定,禁止令規定禁止從事的特定活動,主要根據犯罪活動性質來確定。

專門設公司進行犯罪活動的,將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罪犯在附帶民事賠償中沒有兑現賠償、違法所得未追繳或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2、禁止進入哪些場所

(1)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2)未經批准,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場所,比如球賽、演唱會等。

(3)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除外。

(4)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3、禁止接觸哪些人羣

(1)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3)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禁止接觸同案犯。

(5)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三、禁止令的使用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禁止令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附屬性。禁止令不是獨立的刑罰,而是依附於管制和緩刑。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對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罪犯才能適用禁止令,不能單獨適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處其他刑罰時適用禁止令。

第二,補充性。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五條對罪犯在管制和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循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上述義務是一般性義務,所有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罪犯都應當遵守。而禁止令是法官根據法律授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義務的基礎上再履行一定的義務。所以,禁止令是對刑法規定的一般義務的補充和豐富。

假釋考驗期不設禁止令,而緩刑考驗期與管制設禁止令,制度的區別源於三者制度的本質不同。假釋考驗期是罪犯所服刑期的剩餘刑期,即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因此該期間行為人的自由行動能力與釋放幾乎相等。而緩刑的考驗期在1-2個月,目的在於考察罪犯能否如釋放一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