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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產假藥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涉嫌生產假藥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藥而仍然進行銷售。對於銷售假藥罪主觀故意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要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作出合理的判斷,被告人供述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但是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對明知自己銷售的是假藥這一主觀故意狀態予以否認,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供述不是唯一的依據,對於被告人主觀認知狀態的認定,還應當結合被告人是否具有銷售藥品的資質、銷售渠道是否正規、銷售價格是否合理、藥品包裝是否規範、藥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被告人的職業、文化等綜合因素,全面準確地分析認定。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41條第2款的規定,“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四方面,分別是犯罪的客體,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要件和犯罪的主觀原因。犯該罪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管理的規章制度。

標籤:認定 假藥 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