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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涉罪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涉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涉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指的是生產者或者是銷售商,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規範,生產或者銷售假藥,足以危害到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客體,主要為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要求,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其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對於生產、銷售的假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藥品中含有超出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2、藥品介紹中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影響診治的;  

3、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規定範圍,可能會影響診治的; 

4、缺少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不予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指的是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危害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即構成本罪。因此只要存在賣假藥的行為,無論是否盈利,都符合立案標準,即都會予以立案。

生產銷售假藥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違法且可恥。我們要嚴厲打擊對抗此種行為。假藥會對人體造成十分大的傷害,也會不斷減弱人們對廠家藥品的信任。為維護和平安定的社會環境和保護大家的健康,我們要堅決抵制假藥。

藥品中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超出其規定範圍的,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嚴重損害後果的,可不予以起訴。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私自生產、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行為。

標籤:涉罪 銷售 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