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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拒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一、涉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拒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涉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拒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涉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拒不認罪但證據充分的,依然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偵辦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的時候,嫌疑人如果能夠主動交代相關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量刑時還可以適當從輕處罰,但對於嫌疑人拒不認罪的這種態度,公檢法機關也不能寄希望於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