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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罪犯在監獄裏怎麼減刑

在我國罪犯在監獄裏怎麼減刑

實際上也確實有很多的罪犯在監獄服刑的過程當中獲得了減刑的,減刑從本質上來説這並不是對罪犯從輕處罰的,在法律上減刑是對當事人的一種獎勵政策。但是,想要獲得減刑是需要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條件的,認真服從獄警的管理這是最基本的,期間有着重大的技術革新,阻止了一些重大犯罪活動等都有機會減刑。

一、在我國罪犯在監獄裏怎麼減刑?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度條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78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對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三、減刑的流程有哪些?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但是關於減刑首先要搞清楚一個概念,減刑並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申請的,而是當時的獄管工作人員結合罪犯在監獄當中的表現集體的去進行評議,最終得出一個減刑的建議。假如説該罪犯在監獄當中有着捨己救人,或者其他重大的突出表現的行為,根據這些所作所為,工作人員整理材料並提出申請,然後再由各部門對減刑嚴格進行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