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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罰

【依據】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釋義

醉酒的人,是指飲酒過量而不能自制的人。飲酒後表現為語言增多,行為放縱,情緒不穩,但並沒有完全喪失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他們對周圍的事情和自己的所作所為,通常都能分析、判斷和理解。因此,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負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我們可以將這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稱為“保護性約束”。只有在醉酒人行為失控,喪失理智,不採取強制約束措施,就會發生傷害自己身體,或者傷害他人人身、損壞他人財產、威脅公共安全的情形時,才能進行保護性約束,直至其酒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