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匪綁架後殺人怎麼定性?
一、綁匪綁架後殺人怎麼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可見,綁架之後又撕票的,應當按照《刑法》的這一規定,按綁架罪從重處罰,不再判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綁架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徵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綁匪綁架後殺人構成綁架罪,且罪行特別惡劣,因此以綁架罪最高懲罰進行懲處,或是判無期,或是直接判死刑。綁架罪的認定可從行為人的主觀上故意綁架他人,且行為上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目的是為勒索錢財等方面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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