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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的?

一、如何界定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的?

如何界定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的?

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放火罪是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燃了目的物,並且該放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於危險狀態,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也構成放火罪既遂。如果放火行為尚未實行完畢,即點火未得逞,如願點火時被捉獲或者遇意外情況沒有引底燃目的物等,則為放火罪未遂。

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麼?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失火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

犯罪主體不同。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為16週歲。

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具有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即可構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為結果犯,只有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三、故意放火罪怎麼判刑?

故意放火罪的判刑規定是:

(一)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裏的放火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放火,還包括決水、投放放射性物質等,屬於通過使用危險方法之手段,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的局面。

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放火罪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不同,14週歲的兒童犯放火罪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16週歲的兒童犯失火罪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兩種罪名在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一個是故意行為,一個是故事行為。

標籤:界定 未遂 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