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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拘押與羈押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二、羈押的期限包括哪幾種?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1、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2、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三、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況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比較多,對於有嫌疑的當事人,可以先拘留。之後經過偵查要決定是否申請批捕,而檢察院下達逮捕命令,嫌疑人被逮捕後羈押在看守所。拘押和羈押的最大區別是產生時間和適用條件。刑事拘留有一定到期限,原則上到期未弄清犯罪事實的,要及時釋放當事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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