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如何處罰?
一、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如何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所謂犯罪較輕,就是暫且不考慮犯罪人的情況和他犯罪以後認罪態度、是否自首等情況,只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其對會的危害程度,應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犯罪較輕的“可以”而不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能否免除處罰,除了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所自首的犯罪是否較輕外,還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否悔罪。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將被判管制,或者短期的拘役等,因為相對來説犯罪較輕,所以可以爭取被免除刑罰。另外,犯罪後自首的,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兩個條件,否則的話將無法認定為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因此,主動投案的犯罪分子,最後是否可以被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看其主要的犯罪事實。
3.《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二、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一)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二)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説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説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具體的處罰要根據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具體的犯罪活動確定,但是自首對於量刑是有好處的,犯罪分子作案後,可以積極選擇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一定要滿足以上的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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