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一、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
(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20日。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
二、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能折抵嗎
對於刑事拘留時間與治安拘留時間是否可以相互折抵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對於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刑事拘留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質不同,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治安拘留時間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時間。
對於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的情況,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治安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治安拘留時間。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特殊情況時,暫且限制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採取的強制施行,不屬於處罰。治安拘留是對一些還沒有構成違法行為的犯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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