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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責任追究是合理的嗎?

一、玩忽職守責任追究是合理的嗎?

玩忽職守責任追究是合理的嗎?

是合理的。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三、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危害後果和主體上是基本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於過失,而後者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是危害行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職責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後者則主要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地履行職責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出現了玩忽職守行為的情況和相關的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玩忽職守的行為一旦出現將會對社會的良好社會秩序和公司部門的正常運行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因此一定要謹慎的對待並嚴厲的處罰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