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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共犯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貪污罪共犯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貪污犯罪當中同樣也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此時就有必要區分共同犯罪當中的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根據他們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不同,做出對應的處罰。那麼大家知道貪污罪共犯量刑原則是怎樣的嗎?現在,我們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貪污罪的量刑原則應以共犯的獨立性為主,但又不能脱離共犯從屬性的制衡。身份犯共犯的量刑原則主要有二:

1、對於構成身份犯來説,沒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有特定身份的人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沒有特定身份的人雖以該罪論處,但可以減輕刑罰;

2、對於科刑身份犯來説,因特定身份而致刑罰有輕重或者免除的,沒有這種特定身份的人,科以通常的刑罰。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則蓋源於以下理論:

首先,狹義的共犯從屬於正犯的程度,主要有四種形式,即最小限度從屬形式、限制從屬形式、極端從屬形式和最極端從屬形式。世界各國大多數都採極端從屬形式,也就是正犯必須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共犯始能成立。但由於共犯的參與程度與性質不同,因此,在上述的限度之內,他們所承擔的刑事責任也另當別論,這就是我們所説的“刑事個別化原則”和“分配主義原則”。據此,貪污罪共犯的量刑也就具有了相對獨立性。

其次,貪污罪的共犯相對正犯來説,雖然具有從屬的性質,但他們又具備各自的犯罪構成,這種犯罪構成指的是,在具備貪污罪基本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由刑法總則規定的,構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主、客觀要件。同時,貪污罪的共犯所參與犯罪的具體情節也不盡相同。因此,對貪污罪的共犯的量刑,就應當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節,分別予以處罰。這也是貪污罪的共犯的獨立性使然。

再次,貪污罪正犯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要取決於特定的個人要素,而貪污罪的共犯欠缺這一身份要素。雖然貪污罪正犯的身份要素對貪污罪共犯在定罪上有着連帶關係,但在量刑上卻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貪污罪的正犯與貪污罪的共犯就應分別處罰,而不宜同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犯罪中的量刑輕重是這樣的,對主犯的處罰要是大於從犯,而對從犯的處罰又是大於脅從犯的。但具體該如何量刑處罰,則還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況才能確定。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