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期徒刑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無期徒刑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是無期徒刑如果是屬於累犯的情況之下,並不存在着限制減刑,但是不能夠適用緩刑。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之後實際執行的刑期限制規定是什麼?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存在着累犯違法犯罪的行為,在經過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後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是不能夠適用緩刑的,這是屬於累犯的適用的限制性條件。但是根據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着立功還是可以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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