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起訴範本應當怎麼寫
在許多單親離異家庭中存在着許多問題,就比如孩子被探視的權利會被父親或者母親無辜剝奪,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相關訴訟請求。那麼,離婚後探視權起訴範本應當如麼寫呢?按照相關規定,訴訟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與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陳述事情經過與理由以及其他方面。
一、探視權訴訟書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市人,××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市××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於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二、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三、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後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於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於子女對另一方的關係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範圍作出裁判並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鑑於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美國法律中關於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探視權起訴範本的主要內容。若是您此時正好遇到相關問題,您應當詳細閲讀上文,進行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自身合法的探視權,保證與孩子的正常溝通,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同時在訴訟的過程中應當追去實事求是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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