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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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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來講,要是在服刑期間能夠符合減刑條件的話,那麼也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對此我國也作出了規定,那究竟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是怎樣的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

主張未成年人不能適用無期徒刑的觀點認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禁止性規範,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命令性規範,這兩條規定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規範。

主張未成年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觀點認為,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而判處無期徒刑,已經體現了從寬處罰,可以不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可以對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實際上在舊刑法的時代已經得到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能否判處無期徒刑問題的電話答覆》認為:“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於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中對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的規定中指出:“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司法實踐對於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

不管是有期徒刑罪犯還是無期徒刑罪犯,只要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那麼就有可能獲得減刑。至於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標籤:無期徒刑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