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刑事責任還存在需要給予補償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刑事責任還存在需要給予補償嗎?
不需要;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説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實施的權利,但對於這個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實施的話,那麼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以,勞動者做錯了事情,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不用承擔補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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