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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主刑的一種是否正確

罰金是主刑的一種是否正確

我國法院有時候在審判的時候,除了對犯罪嫌疑人未進行主刑上的宣判以外,另外在有些情況下,還會適當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罰款的處罰。至於罰金的處罰規定,在我國法律當中也有着明確規定,我國司法量刑上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罰金是主刑的一種是否正確?

一、罰金是主刑的一種是否正確?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繳納罰金的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修訂的《刑法》第53條的規定,繳納方式有:

(一)自動繳納。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自願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准許,同樣視為具有悔罪表現。如果被判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條件。

(二)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這樣,才能給拖延履行罰金的犯罪分子應有的懲處。因為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罰金,説明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現。另外,拖延繳納也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了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三)隨時繳納。指對於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於保證罰金刑的實現。追繳罰金,可以不受行刑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被判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逃避追繳罰金的僥倖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罰金的執行。

(四)減免繳納。指在判決生效後,由於犯罪分子遇到了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為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首先,發生了不可抗拒的災禍是減免罰金的前提條件;其次,繳納原判決罰金確實有困難;再次,須經犯罪分子申請;最後,人民法院要查證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減少或免除。

在上文當中小編詳細為大家介紹了一下,罰金是主刑的一種是否正確等相關法律知識。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死刑,管制等,由此可以看出,繳納罰金的這種裁定,是屬於我國刑法當中的附加刑。並且我國規定的繳納罰金的方式也是比較多的,包括自動繳納,強制繳納等。

標籤:主刑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