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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涉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對於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相關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講,如果明知對方的目的就是為了偷越國邊境,是不能違法放行的,違法放行三人以上或者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就涉嫌刑事犯罪,但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量刑標準也要結合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