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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包括什麼?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包括什麼?

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認定標準包括什麼?

(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活動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變造本票、支票、匯票;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隨附的單據文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於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説,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日常生活中,偽造金融票證的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予以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