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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由此可見,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量刑時要考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具體造成的後果,以及犯罪嫌疑人通過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違法獲利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確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犯罪。

標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