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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範化罪名包括哪幾個

量刑規範化罪名包括哪幾個

對同一種罪名的量刑不規範是在國家刑事審判工作當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可這種局面已經嚴重的影響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目前國家也是致力於儘量的對量刑規範的這一方面在進行着改革的。所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專門針對幾個罪名進行了標準化的量刑規定。最新量刑規範化罪名主要是包括危險駕駛罪,介紹賣淫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等八個罪名。

最新量刑規範化罪名包括哪幾個?

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擴大量刑規範化罪名和刑種試點的通知》,將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8項罪名納入量刑規範化範圍。

(一)危險駕駛罪

[主刑]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墓礎上,根據駕駛行為危險程度、危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個月刑期:

(1)追逐競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每小時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或者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6)在城市道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7)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8)飲酒或者吸食、汪射毒品後駕駛的;

(9)多次或者聚眾追逐競駛的;

(10)組織追逐競駛的;

(11)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墓準刑。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後一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超載人數、行駛速度、危險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4五日至二個月刑期: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五人以上的;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的;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七人以上的:

(4)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定載客,實際載員達到十人以上的;

(5)在高速公路、城}f}快速路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每小時的;

(6)在高速公路、城幣一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每小時的;

(7)通過鐵路道日或者一沒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每小時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危險程度、危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個月刑期: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公私財產損失五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以上的;

(3)飲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4)曾因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內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在高速公路、城和決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每小時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每小時一的;

(7)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每小時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罰金刑】

5、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根據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後果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

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

判處一個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一元至五千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數額。

已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公私財產損失的,可以適當酌減罰金數額,但不低於法定最低限額從事營利性的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構成本罪的,可以適當提高罰金數額,但一般不超過五萬元。

[緩刑]

6、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一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險程度、損害後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賠償損失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積極賠償的;

(2)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3)醉酒程度較輕的;

(4)其他可以一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達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組織追逐競駛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藥物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5)曾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免處】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規定增加刑罰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2)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醒酒後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或者僅致本人受傷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一陣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一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三十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存款對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每增加二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存款對象每增加四人;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存款對象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五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五一百人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存款對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萬以上不滿三千萬元的,數額每增加六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三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三摘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五百萬元以上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的,數額每一增加三百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一億五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一千五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每增加十人、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二十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一百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2)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案發前主動退還贓款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罰金刑】

6、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應當根據吸收存款數額、損害後果、贓款退繳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其中:

(1)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2)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八萬元的數額。

(3)單處罰金的,可以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閃以在五萬元至八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一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六萬元的數額。

單位犯罪的,劉一單位一般在十萬元以土一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二、三款規定判處罰金。

[緩刑】

7、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吸收存款數額、損害後果、犯罪手一段、犯罪目的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退贓退賠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清退大部分吸收資金的;

(2)協助司法機關追回大部分吸收資金的;

(3)與被害人達成資金清退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社會影響惡劣的;

(2)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3)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三)集資詐騙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十萬元,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一百五十萬元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二千元,單位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六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_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單位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百萬元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十二萬元,單位集資詐騙數額每增加六一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個人集資詐騙一百人以上,或者單位集資詐騙二百人以上的,增加墓準刑的20%以下;

(2)以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為集資詐騙對象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集資詐騙或者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假冒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公益性組織實施集資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案發前主動退還贓款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集資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6、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應當根據詐騙數額、損害後果、贓款退繳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

集資詐騙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其中:

(I)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2)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萬元至四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增加一萬元至四萬元的數額。

集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至十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

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八萬元的數額。

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_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的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萬元至七萬元的數額。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一般在十萬元以上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判處。

[緩刑】

7、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數額、詐騙對象、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退贓退賠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一以適用緩刑:

(1)退繳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賠償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2)在集資詐騙中起幫助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

(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2)有經濟能力,但拒不退贓或者賠償損失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信用卡詐騙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七百五十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惡意透支,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惡意透支,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惡意透支,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一百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I)多次進行信用卡一咋騙的;

(2)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信用卡詐騙,或者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3)銀行工作人員實施本罪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惡意透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減少墓準刑的40%以下;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6、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應當根據詐騙數額、損害後果、贓款退繳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

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

(1)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萬元至四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四萬元的數額。

信用卡一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至十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八萬元的數額。

信用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萬元至七萬元的數額。

[緩刑】

7、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數額、犯罪手段、損害後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贓款退繳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退繳全部贓款、償還全部債務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信用卡詐騙的;

(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2)有經濟能力,但拒不退贓、償還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

(3)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五)合同詐騙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萬元;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十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或者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並具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開{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或者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並具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額每增加十五萬元,單位詐騙數額每增加七十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除外):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合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合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6、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應當根據詐騙數額、損害後果、贓款退繳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數額。

合同詐騙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

(1)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單處罰金的,一可以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在二萬元至八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萬元至六萬元的數額。

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幅度內確定罰金起點。在起點基礎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萬元至七萬元的數額。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一般在三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一倍以下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王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判處。

[緩刑]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數額、犯罪手段、損害後果等具體犯罪事實,以及贓款退繳情況、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是否適用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退繳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賠償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合同詐騙的;

(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將贓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2)多次進行合同詐騙的;

(3)有經濟能力,但拒不退贓、償還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鴉片、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墓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託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Y-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伴50千克,氯氮卓、艾司吐侖、地西伴、澳西伴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種類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氫埃託啡0.2毫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Y-羥丁酸4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諾啡1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 12)每增加三唑侖、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罌粟殼4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前款規定毒品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種類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墓苯丙胺除外)、嗎啡2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氫埃託啡0.2毫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Y-羥丁酸40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諾啡100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罌粟殼4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鴉片、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託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Y-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

氯氮卓、艾司吐侖、地西伴、浪西伴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種類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慕苯丙胺、可卡因10克,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3, 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氫埃託啡2毫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 ) 50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9)每增加曲馬多、Y-羥丁酸40。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7)其他毒品數量大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非法持有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 10%以下;

(2)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患有嚴重疾病,為減輕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孕婦、口甫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羣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6、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應當根據毒品數量、危害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數額。

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_三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

(1)判處管制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處七年以_上有期徒刑的,可一以在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

(1)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緩刑】

7、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應當從嚴把握緩刑適用。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1)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唯一監護人的;

(2)患有嚴重疾病,為減輕病痛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投案自首的。

8、需要説明的問題: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後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汪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容留次數、容留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一個月刑期;

(2)二一年內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具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容留未成年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2)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4)旅館酒店、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準刑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受僱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減少基準刑的20% 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應當根據毒品數量、容留人次、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後果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數額。

容留他人吸食、注王射毒品,判處管制的,可以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處罰金。

[緩刑】

5、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應當從嚴把握緩刑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唯一監護人的;

(3)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司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二人次以上的;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患有嚴重性傳播疾病的人賣淫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次、對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盧、:弓’誘、容留、介紹賣淫十人次以上的;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五人次以上的;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三人次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次、對象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一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賣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網絡發佈招縹信息、等介紹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長期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罰金刑】

4、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次、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後果等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以及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適當的罰金數額。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

(1)判處管制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3)判處三年以上_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萬元以上十萬一元以下並處罰金。其中:

(1)判處五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

(2)判處十年一以上有期徒刑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以酌情從重判處罰金。

[緩刑】

5、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次、犯罪對象、損害後果、認罪悔罪表現等具體事實、情節,從嚴把握緩刑適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患有嚴重性傳播疾病的人賣淫的;

(3)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規範量刑自然也是要對這些罪名的犯罪情節的量刑儘量的做到統一公正,我們就拿危險駕駛罪來説,比如説非法駕駛報廢的機動車,量刑的時候就應該遵循在1到2個月的拘役的範圍內,可以再增加15天到兩個月左右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