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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親告罪包括哪些罪名

一、刑訴中親告罪包括哪些罪名?

刑訴中親告罪包括哪些罪名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自訴狀的寫法

(1)首部

在這一部分裏,要寫清楚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以及郵政編碼或者聯繫電話等,便於人民法院聯繫。

(2)案由和訴訟請求

這一部分要寫得簡要、具體,既要內容全面,又要語言簡練。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部分裏,要寫清楚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要按照犯罪行為的4個構成要件,寫清楚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5)尾部

這一部分要寫清楚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姓名及具狀時間,如果被告人不只是一人,自訴人在提交自訴狀時,需要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的副本。

三、自訴案件可以撤訴嗎?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應當不予准許。

3、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屬於親告罪的,是以上這幾種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還不算是特別的嚴重,不過,有些侵佔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侵佔的財產可能是國家財產或者侮辱誹謗的對象是國家行政單位,類似於這些情況就不能按照親告罪來處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