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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節如何認定

立功的情節如何認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法官需要嚴格依照法律來認定立功和重大立功,司法實踐中法律的統一實施,可以準確的判斷種種立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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