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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綁架罪的情節較輕

一般應當包括綁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贖金、未傷害被綁架人或致被綁架人輕傷、犯罪後主動投案未造成嚴重後果等情況。犯罪未遂、中止、預備以及自首等都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從輕情節,也即法定量刑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何認定綁架罪的情節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