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怎樣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處罰

一、如何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處罰

怎樣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

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發放貸款的,數額超過了1000000元或者因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000元,則就可以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論處。這裏的貸款不僅僅是包括人民幣,違法發放外幣也是可能構成本罪。但要是發放的並非是貸款,則就不能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