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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信託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信託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何判斷信託公司犯了違法發放貸款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所謂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的行為。信託公司如果不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該罪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此罪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具體的違法情形如下:

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

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

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

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緻、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

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係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

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

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

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3、主觀方面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獲得信託牌照的公司,也是可以向他人發放貸款的,由於相比較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而言,此類公司的貸款門檻比較低,故此也有不少人選擇向信託公司提出貸款請求。信託公司在受理貸款請求後,需要嚴格審核,不得向不滿足條件的申請者發放貸款,否則有可能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