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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有什麼?

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有什麼?

1.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並應當會見被申請人。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對於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並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瞭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2.明確了強制醫療的複議程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複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3.明確了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於複議程序,對於裁決不服的,可以在5天內向上級法院申請行政複議,除此之外,被強制醫療的人可以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但是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