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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一、同時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同時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的,進行數罪併罰時判刑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例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妨害公務罪怎麼認定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按照規定處罰。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訴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可以通過是否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否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等方面認定尋釁滋事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