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對方詐騙罪如何還錢?
一、告對方詐騙罪如何還錢?
告對方詐騙罪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對方還錢。詐騙罪立案後主動退錢的,要依據犯罪情節處理,如果詐騙數額較大的,一般是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數額超過較大的,減輕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詐騙罪怎麼判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詐騙罪是屬於刑事公訴案件,因此不是不能夠由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證,而是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審查後由檢察機關專門負責起訴。同時詐騙類型的案件所導致受害者財產方面的損失,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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